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在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表格填写。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
(2)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