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评选湖北省“消费者
满意单位”和“消费者满意商品”
活动的通知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科学引导消费、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消费信息。根据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十三届“双滿意”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消委文[2012]第 9号)有关要求,市消费者协会将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在全市相关企业中开展评选湖北省“消费者满意单位”和“消费者满意商品”(简称“双满意”)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消费者满意单位:商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宾馆、酒店、餐饮、邮政、通信、交通、旅游、水电燃气、家电维修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消费品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参与评选活动。
(二)消费者满意商品:生活消费品类等商品。
二、评选条件
1、武汉地区行业龙头、大中型企业。
2、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国家质量论证体系的商品、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的企业。
3、具有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4、申报企业有两年以上经营历史,且无不良消费者投诉记录。
三、评选程序
(一)组织宣传
在武汉消费网站向社会发布开展第十三届“双满意”评议活动公告,通过宣传动员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
(二)企业申报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申报企业填写《湖北省第十三届“双满意”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于10月22日前向市消费者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第十三届“双满意”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历届被评定为“双满意”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4、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5、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6、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采取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进行暗访、抽查的方式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企业或商品经研究后上报省消费者委员会。
(四)公示
经省消费者委员会审核合格的参选企业(商品)名单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在公示期间,对存在有投诉意见的单位和商品,经核查属实,终止其参选资格。
四、表彰
(一)省消费者委员会向被评定的企业颁发“消费者满意单位”或“消费者满意商品”牌匾、证书。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武汉消费网站上发布公告。
(三)在2013年3·15活动中进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评选活动要严格把关,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真正把消费者认可的企业或商品评选出来。
(二)本次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的原则,各申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材料。
(三)各申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四)本次评选活动不收取费用。
联系人:吕 萍 电话:85633506 手机:15827501822
李 燕 电话:85633506 手机:13986112707